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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8号)。我公司政策研究中心对文件的重点要点进行梳理:文件重点对留用地用途、留用地落实方式、留用地安排标准、留用地置换物业、实物留用地选址、不安排留用地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重点一:留用地用途
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重点二: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的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2.集体建设用地
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3.折算货币补偿
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置换物业
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物业。
重点三:可不安排留用地,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形
重点四:原则上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用地项目
重点五:留用地置换物业
各县 (区)要积极推进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安置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留用地安置需要,设立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安置区,对留用地置换物业进行集中安置,提高留用地置换物业集中发展效益。
重点六: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也不置换物业的情况
重点七:历史留用地
办法施行前已依法批准并实施征地、政府承诺或者征地协议约定安排留用地且符台征地时留用地安排政策规定,但尚未落实的,县 (区) 政府在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https://www.huizhou.gov.cn/zwgk/fggw/zcjd/content/post_4910269.html